【导语】下面东莞成考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对同学们复习备考有帮助!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5、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6、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本文标签:东莞成考民法2022年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重要概念九: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gckw.net)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添加
资深老师在线与您直接进行交流、为您解答
扫一扫上方二维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