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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一:所有权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8-31 15:47:55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一:所有权(图1)


  1[.单选题]以下有关所有权的权能的表述,理解正确的是:()

  A.所有人占有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投入流通的前提

  B.善意占有为非法占有

  C.使用是所有权内容的核 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

  D.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占有人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内容问题。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为非法占有。处分是所有权内容的核 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故本题答案为B。


  2[.单选题]永福畅合伙企业有甲、乙两名合伙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对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本题中提出的甲乙为合伙人是迷惑信息,与本题解答无关。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入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但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A项。


  3[.单选题]甲的儿子今年即将参加高考,其邻居乙是一个京剧爱好者,每日清晨会定时在房间内练嗓子。甲遂与乙达成协议,约定乙每日上午只能在7点半以后练嗓。5月初,乙外出探亲,将自己的房子借给其外甥丙居住。丙是一个二胡爱好者,每晚9点会练习二胡一小时。甲及其儿子不堪丙的骚扰,遂与乙、丙产生纠纷。对此,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停止每日练习二胡

  B.甲有权要求乙停止侵害

  C.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甲无权请求丙停止每日练习二胡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及相邻关系问题。根据《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题中,甲、丙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丙每日在家练习二胡,侵扰了甲的儿子备考,甲有权请求丙停止侵害,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乙与甲达成了只能在每日上午7点半以后练嗓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甲和乙,对丙不具有约束力,故甲无权因为丙的行为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在丙使用不动产期间,甲无权请求乙停止侵害,故B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4[.单选题]甲外出倒垃圾,刚好遇见邻居乙外出扔自己穿不下的衣服。甲见衣服成色还不错,遂想从乙手中买下衣服。乙表示,两家都是邻居,关系又好,哪里需要谈钱,遂直接将衣服交给了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衣服的所有权

  B.甲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衣服的所有群

  C.甲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乙可以要求甲返还该衣服

  D.乙是以事实行为放弃了对衣服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分。在本题中,甲乙二人就衣服所有权的转移达成的是赠与合同,甲取得对衣服所有权的方式是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本题中,甲乙二人达成赠与约定后,乙向甲交付了衣服,故甲已经取得了对衣服的所有权,乙则是以法律行为的方式放弃了对衣服的所有权,故C、D两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5[.单选题]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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