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莞成考网!本网站为民间交流网站,主要为广大考生提供报考指导服务,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关闭成考导航
报考指南
东莞成考网招生专业
辅导资料
当前位置: 主页 > 成考资料 > 辅导讲义 > 辅导讲义专升本 > 民法

2024年东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速成必备考点六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15:22:38浏览热度:

【导语】2023年东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速成必备考点,接下来东莞成考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2024年东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速成必备考点六(图1)


第六部分 继 承


考点1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考点2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3 遗嘱的形式及遗嘱见证人资格


(1)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6种:

①公证遗嘱。

②自书遗嘱。

③代书遗嘱。

④录音录像遗嘱。

⑤口头遗嘱。

⑥打印遗嘱。


(2) 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推荐!刷题同学会微信小程序!


100+证书类目、400W题库


不管你是自考,成考,


考教师还是其他职业资格考试.....


免费刷题!免费刷题!!免费刷题!!!


直接扫下面二维码,体验!



2024年东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速成必备考点六(图2)


扫码立即体验,精选题库应有尽有!

本文标签:东莞成考民法2024年东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速成必备考点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gc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dgckw.net/mf918/17868.html

成考倒计时

立刻定制专属提升方案

  OR 点我咨询 点我关注 点我加群

已有6927人已成功提升学历

学历提升方式

咨询电话

400-8077-735

在线招生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