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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十八:诉讼时效与期间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8-24 16:13:44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十八:诉讼时效与期间(图1)


  1、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      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

  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

  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

  [答案]C

  [解析]依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单选题

       2016年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货物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7月       1日前支付20万元。但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以第一期货款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驳回乙公司要求偿还第一期货款的诉讼请求

  B.法院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货款的诉讼时效部分届满

  D.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从2016年7月1日起算。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对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据《民法总则》第193条,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总则》第189条,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存在诉讼时效部分届满的说法,C选项错误。


  3、单选题

       甲于2019年2月1日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应在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期间应从2019年2月1日计算

  B.期间应从2019年2月2日计算

  C.期间至2019年5月1日届满

  D.期间至2019年5月6日届满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目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问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本题中,期间开始日期应为合同签订的下一日,即2月2日,B选项正确。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5月1日,5月1曰是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5月2日,因此期间届满日应为5月2日。本题唯一正确选项为B选项。


  4、单选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无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

  C.分期交付房费的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D.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6条规定可知,D选项错误。


  5、单选题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的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D.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期间性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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